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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Partner

高元錫

M&A · Management Rights Disputes

Recently reviewed Professionals
高元锡律师于2005年入职广场律师事务所,在代理M&A及金融诉讼为主的企业相关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广场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的顶梁柱。
主要业绩
泰安Hebei Spirit号漏油污染案
利川物流仓库火宅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
Lehman Brothers破产相关的请求回收债权案
KIKO商品相关的保全及本案诉讼等
相互储蓄银行亏损收购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
大型教会分割相关的所有权纠纷案
以大型建筑公司为对象的招投标、留置权纠纷案
取消安眠岛产业开发相关的优先协商对象相关的诉讼
制作虚假账簿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
KT和KTF间的合并案
大宇造船海洋和租赁公司 M&A相关诉讼
航空公司、化学公司等的工会纠纷相关诉讼
板桥IT园地开发产业等的PF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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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1997-1998 美国Stanford Law School
1985 第15期司法研修院
1984 首尔大学法学学士
1983 第25届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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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2005-至今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Lee&Ko)
2013 中央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
2010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0,2011,2013 首尔大学授课
2002-2005 司法研修院教授、司法考试出题委员
2001-2002 青州地方法院忠州支院长
1999-2001 大法院裁判研究官
1998-1999 首尔高等法院法官
1998 水源地方法院城南支院法官
1996-1997 首尔地方法院东部支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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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会员
韩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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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Korean and English
获奖经历
2009年被The Int’l Who’s Who legal评为Leading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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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发表
取得时效结束后目标物转让给第3者时取得时效提起人的法律地位
分期合同中购买人的破产和出售人的权力.
工资债权的抵债和破产法上的故意否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0条第1款所规定的债务收购方式缴纳的资金前竞买人能否用于根据第648条第4款为取消再出售而支付的款项(消极)
空地根据国有资产法未废止用途是否能成为时效取得对象资产(消极)
因第三人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产业损害赔偿保险法权利人免除第三人损害赔偿债务的情况下劳动福利工团根据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第54条第2款可免于支付保险金的范围
拘捕令请求案的处理要领
嫌疑人的人权和嫌疑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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